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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365外贸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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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

2021 年 3 月,中国与智利海关正式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于同年 10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 AEO 企业,并为双方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便利措施

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便利:

  • 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快速通关待遇。

三、中国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 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对方需按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经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四、涉及智利 AEO 企业的报关单填写规范

1. 进口业务

企业自智利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的“境外发货人编码”处,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编码”处,填写智利发货人的 AEO 编码。

2. 出口业务

企业向智利 AEO 企业出口货物时,需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的“境外收货人编码”处,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的“收货人 AEO 编码”处,填写智利收货人的 AEO 编码。

3. 编码填写格式

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L)+AEO 企业编码(10 位数字)”,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确认智利 AEO 企业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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