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3 月,中国与智利海关正式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于同年 10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 AEO 企业,并为双方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便利措施
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便利:
- 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快速通关待遇。
三、中国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 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对方需按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经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四、涉及智利 AEO 企业的报关单填写规范
1. 进口业务
企业自智利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的“境外发货人编码”处,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编码”处,填写智利发货人的 AEO 编码。
2. 出口业务
企业向智利 AEO 企业出口货物时,需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的“境外收货人编码”处,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的“收货人 AEO 编码”处,填写智利收货人的 AEO 编码。
3. 编码填写格式
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L)+AEO 企业编码(10 位数字)”,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确认智利 AEO 企业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