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由具备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含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指经成员企业授权,负责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该监管模式的企业,需熟悉集团内部运营,协调成员企业开展业务;成员企业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该模式的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依托信息化系统,以企业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实施的整体验收监管模式。
二、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适用该模式,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非失信企业;
-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商品。
三、备案与手册设立
牵头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成员企业的持股或出资证明等材料。
经海关同意后,企业凭备案表按现行规定分别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及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集团也可根据自身需要,由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四、保税货物管理优化
1. 料件流转与存放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使用。不同企业间流转可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需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 XX 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备案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记录。
2. 料件串换与处置
符合串换监管要求的保税料件,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经所有权人授权,来料加工保税料件亦可进行串换,均需留存相关记录。
3. 外发加工便利化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无需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全部工序外发的不再提供担保,但需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不运回本企业。
4. 设备结转
监管期内的进口不作价设备可办理结转手续,在集团内调配使用,须符合规定用途。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 XX 企业”。
五、担保与稽核查
集团内企业需提交担保的,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海关可根据监管情况,对集团内企业统筹或单独开展稽核查。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将在风险分析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
六、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成员企业新增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申请退出该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整个集团可申请退出。
若集团内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手续及保存单证数据,海关可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可推举新牵头企业;若 1 年内 2 个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海关将取消该企业集团的监管模式资格。
七、过渡期与施行时间
此前已开展的试点业务统一按本公告执行。前期试点企业中暂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适用,主管海关将加强指导培育;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仍无法满足条件,海关将取消其试点资格。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加工贸易监管一般性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doc
海关总署
2021 年 10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