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境外注册申请管理,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则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对于境外国家(地区)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及其产品须先获得进口国(地区)注册批准方可出口,具体注册信息以进口方公布为准。
需注意的是,本办法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含出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渔船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执行。
注册条件与申报程序
基本准入条件
申请境外注册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建立并有效运行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确保持续符合中国及进口国法律法规要求;
- 信用状况良好,非海关失信企业,且一年内未因安全卫生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
申请材料与流程
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性承诺及以下材料:
- 境外注册申请书及自我评估表;
- 厂区布局、车间平面、人流物流、关键工序等生产条件资料及工艺说明;
- 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 进口国(地区)要求的其他随附资料。
海关将结合企业信用、监管记录及出口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由海关总署推荐。若进口国要求现场检查,企业须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管理与动态调整
信息变更与改扩建
已获注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方。若涉及新建或改(扩)建生产车间、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若进口方规定需事前批准的,企业须报送方案获批后方可实施,完工后提交报告并由海关总署通报。
重新注册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当重新办理注册:
- 生产场所迁址;
- 已注册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方要求重新注册;
- 进口方主管当局要求的其他重新注册情形。
推荐撤回机制
若企业主动取消注册、依法终止、备案注销、拒绝接受检查或整改不力、无法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等,海关总署将撤回注册推荐。其中,因拒绝检查、整改不力或不符合要求被撤回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监督责任与施行时间
获准注册企业须每年进行自我评定并向海关报告,同时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及海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与材料。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