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切实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及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联合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名录进行修订,正式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实施范围与生效时间
《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取代原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 1712 号公告。其适用范围涵盖进(过)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边民互市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入境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员,以及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渠道进境的各类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态调整机制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将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名录》内容进行更新与优化。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 年 10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