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义务,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名录》所列物质正式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相关企业须严格遵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批后,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并凭此证办理通关手续。
废止旧版名录
本公告发布同时,原六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涵盖环发〔2000〕10 号至 2012 年第 78 号公告)即刻废止。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pdf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