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新政策实现“一份担保、全国通用”,允许企业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担保额度办理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一、适用范围与担保形式
本公告所指海关税款担保业务涵盖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及征税要素担保三类。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关税税款担保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相关业务。
二、备案管理与数据效力
企业需在货物通关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包含企业注册地及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依据金融机构传输的电子数据或验核正本,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完成备案并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传输的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纸质正本;未联网机构仍须出具正本供企业提交。
三、通关操作与额度循环
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时,企业需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办理征税要素担保时,应先通过单一窗口相应模块提交申请,经海关核批后选取编号或缴纳保证金。系统核扣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符合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同一份保函或保单可在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共用,额度在有效期内支持循环使用。
四、撤销机制与风险控制
对于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保函或保单,若企业确认担保责任解除,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数据由金融机构发送撤销指令,人工备案则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海关将停止其使用保函或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若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海关将不再备案其担保信息。
五、施行时间与效力说明
本公告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亦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海关业务担保。施行前已备案且有效的保函、保单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本公告内容与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及银保监会公告 2018 年第 155 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5 号。
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1 年 11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