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香港 CEPA 项下部分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 2018 年第 214 号公告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 56.03 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香港 CEPA 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365外贸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 2018 年第 214 号公告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 56.03 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香港 CEPA 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