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4 号),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与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平台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
经核准出口商须通过该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及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业务。海关亦通过该系统向相关企业制发文书并发布通知。
二、审核与认定结果
海关审核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三、原产地声明规范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涉及中国 - 冰岛、中国 - 瑞士、RCEP 及中国 - 毛里求斯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须分别符合海关总署令第 222 号、第 223 号、第 255 号及公告 2020 年第 128 号的相关规定。
声明开具后,由开具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注销与撤销情形
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销情形的,海关注销其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
五、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2 号、2020 年第 128 号中关于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获认定的企业,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do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do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