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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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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 RCEP)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现将相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员方范围界定

本公告及《办法》所指成员方,包括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若成员方范围后续调整,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报关单填制与原产地申报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RCEP 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时,应参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关于“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相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原产地单证。RCEP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

原产地不明情形填报规范

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时,若原产地证明中“原产国(地区)”栏目含"*"或"**",应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作如下填报:

  • 含"*":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代码 HRA(数字 801);
  • 含"**":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代码 HRB(数字 802)。

三、税率适用申请方式

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税率,应按以下规则办理:

1. 适用部分成员方最高税率

申请适用为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适用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

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时,《报关单》相应栏目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

四、原产地证书签发与管理

申请人可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签证机构申请签发 RCEP 原产地证书。

自助打印适用范围

输往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实行自助打印,具体操作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经核准出口商声明

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254 号及相关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五、背对背证明与补充申报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且货物进境时未通过系统填报初始电子数据的,证书申请人或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进行补充填报。

六、在途货物过渡期政策

进口在途货物

协定生效前已从其他成员方出口但尚未抵达我国的货物,进口人若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可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出口在途货物

协定生效前已从我国出口但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货物,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请人可按《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开具原产地声明。

七、附件说明

本公告涉及的具体规则、清单及格式文件如下:

  •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附件 2:特别货物清单
  • 附件 3: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填制说明
  • 附件 4: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
  • 附件 5: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补充申报格式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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