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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365外贸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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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

海关总署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

海关总署宣布,自即日起正式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此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工作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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