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公告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
办理流程优化:一次勾选,数据共享
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需在登记环节勾选相应选项并补充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按“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实现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单独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若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平台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依据与咨询渠道
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执行。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如有具体业务疑问,可拨打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或咨询所在地海关。
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2019 年第 14 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