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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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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49 号令)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原《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步废止。为确保进口乳品合规通关,现将相关延续有效的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卫生证书规范

进口乳品须随附出口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需具备官方印章及授权人签字,目的地明确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且证书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以及采用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必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测报告管理

境外生产企业应确保出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提供检测报告:

(一)首次进口检测

首次进口的乳品(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且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须提供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二)非首次进口检测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海关总署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由海关总署依据风险监测情况确定,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三)报告对应性与承诺制

检测报告须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严格对应。同时,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检测机构资质

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可为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五、乳品范畴界定

本公告所指乳品涵盖初乳、生乳及乳制品:

  • 初乳:奶畜产犊后 7 天内的乳汁。
  • 生乳:从符合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未改变任何成分的常乳。奶畜初乳、用药期(含抗生素及休药期)乳汁及变质乳不得作为生乳。
  • 生乳制品:由生乳加工而成,且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
  • 乳制品: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原料基粉、酪蛋白,以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乳蛋白等)。

六、施行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质检总局 2013 年第 53 号公告及 2015 年第 3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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