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中国与巴西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 AEO 企业,双方将为彼此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便利措施
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因安全警戒、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断后,恢复贸易时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交易方。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需按当地海关规定填报,经巴西海关确认身份后,相关企业即可享受便利措施。
四、涉及巴西 AEO 企业的报关规范
企业在与巴西 AEO 企业进行贸易时,需在报关单及货运舱单中准确填写对方 AEO 编码:
1. 自巴西 AEO 企业进口
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巴西发货人 AEO 编码。
2. 向巴西 AEO 企业出口
需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收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巴西收货人 AEO 编码。
3. 编码填写格式
格式为:“国别代码(BR)+AEO 企业编码(14 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