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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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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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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

2019 年 10 月,中国与巴西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 AEO 企业,双方将为彼此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便利措施

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因安全警戒、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断后,恢复贸易时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交易方。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需按当地海关规定填报,经巴西海关确认身份后,相关企业即可享受便利措施。

四、涉及巴西 AEO 企业的报关规范

企业在与巴西 AEO 企业进行贸易时,需在报关单及货运舱单中准确填写对方 AEO 编码:

1. 自巴西 AEO 企业进口

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巴西发货人 AEO 编码。

2. 向巴西 AEO 企业出口

需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收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巴西收货人 AEO 编码。

3. 编码填写格式

格式为:“国别代码(BR)+AEO 企业编码(14 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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