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且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及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相关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维修业务范围与限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起落架、无人机、B 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具体增列目录见附件)。
针对部分产品实施分类管理:B 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暂限于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VR 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及遥控手柄等,暂限于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二、放宽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维修限制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区内企业对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三、优化区内设备流转维修机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自用设备及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模式,发往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内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修复后按原路径返回。
四、规范许可证件管理要求
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若涉及许可证件管理,企业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相关证件。
五、扩大自贸试验区企业维修权限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业务,此类业务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六、其他事项与施行时间
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 年第 16 号)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xls
发布部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