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 年第 29 号令)及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办理流程
进口经营者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须严格遵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具体流程为:首先报生态环境部审批,获批后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最终凭该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实施时间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0 年第 75 号公告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即刻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