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 年)》及相关事项。
一、许可证申领规定
1. 管理范围与基本流程
2022 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 43 种。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并凭此证办理海关通关验放手续。
2. 配额管理类货物
出口活牛、活猪、活鸡(限对港澳/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及其粉类、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系列)、锯材、棉花等,需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许可证。出口甘草及制品、蔺草及制品,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或中标证明)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其中甘草、蔺草类产品还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3. 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配额类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配额签发许可证。出口甘草、蔺草、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汽车及其底盘等特定货物,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其他货物免于申领。
4. 重点管制类货物
出口活牛、活猪、活鸡(非港澳市场)、肉制品、天然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萤石、稀土、锡、钨、钼、锑及其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系列)、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加工贸易)、铟及其制品、摩托车及汽车产品等,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
特殊情形说明:
- 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摩产品,须按条件申领;
- 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摩产品,凭项目备案回执、立项函或中标文件等申领;
- 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摩产品,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原则上凭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申领。但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免于申领。
5. 两用物项与豁免情形
出口颗粒小于 500 微米的铈及铈合金、钨及钨合金,以及锆、铍,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须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6. 国营贸易管理调整
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许可证;其他方式出口的,按 2008 年第 30 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许可证使用制度
1. “非一批一证”制
适用于小麦、玉米、大米及其粉类,活畜及肉制品,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及汽车(限新车),以及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此类货物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累计不超过 12 次。
2. “一批一证”制
适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旧汽车出口。此类货物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仅限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 年).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