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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0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2021年第50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365外贸
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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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 年)》及相关事项。

一、许可证申领规定

1. 管理范围与基本流程

2022 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 43 种。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并凭此证办理海关通关验放手续。

2. 配额管理类货物

出口活牛、活猪、活鸡(限对港澳/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及其粉类、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系列)、锯材、棉花等,需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许可证。出口甘草及制品、蔺草及制品,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或中标证明)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其中甘草、蔺草类产品还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3. 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配额类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配额签发许可证。出口甘草、蔺草、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汽车及其底盘等特定货物,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其他货物免于申领。

4. 重点管制类货物

出口活牛、活猪、活鸡(非港澳市场)、肉制品、天然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萤石、稀土、锡、钨、钼、锑及其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系列)、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加工贸易)、铟及其制品、摩托车及汽车产品等,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

特殊情形说明:

  • 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摩产品,须按条件申领;
  • 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摩产品,凭项目备案回执、立项函或中标文件等申领;
  • 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摩产品,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原则上凭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申领。但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免于申领。

5. 两用物项与豁免情形

出口颗粒小于 500 微米的铈及铈合金、钨及钨合金,以及锆、铍,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须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6. 国营贸易管理调整

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许可证;其他方式出口的,按 2008 年第 30 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许可证使用制度

1. “非一批一证”制

适用于小麦、玉米、大米及其粉类,活畜及肉制品,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及汽车(限新车),以及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此类货物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累计不超过 12 次。

2. “一批一证”制

适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旧汽车出口。此类货物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仅限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 年).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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