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4 月,中国与乌拉圭签署海关 AEO 互认安排,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相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因安全警戒、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贸易中断后,优先恢复通关。
三、中国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与乌拉圭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加 10 位海关注册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交易方。由对方按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乌拉圭 AEO 编码填写规范
涉及乌拉圭 AEO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需在报关单及货运舱单指定栏目填写对方 AEO 编码:
- 进口环节: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 出口环节: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收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Y)+12 位 AEO 企业编码”,示例: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据此确认身份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