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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365外贸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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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

2019 年 4 月,中国与乌拉圭签署海关 AEO 互认安排,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相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因安全警戒、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贸易中断后,优先恢复通关。

三、中国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与乌拉圭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加 10 位海关注册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交易方。由对方按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乌拉圭 AEO 编码填写规范

涉及乌拉圭 AEO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需在报关单及货运舱单指定栏目填写对方 AEO 编码:

  • 进口环节: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 出口环节: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收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Y)+12 位 AEO 企业编码”,示例: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据此确认身份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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