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RCEP 对韩国生效及清单调整
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相关规定,《协定》将于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对韩国正式生效实施。据此,《办法》第二条所述成员方范围增加韩国;第十四条所述《特别货物清单》同步增列《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1)。
二、原产地证书格式更新
在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第八条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基础上,新增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详见附件 2)。当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完整列明时,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进行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doc
2.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2 年 1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