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定生效及成员方调整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协定》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据此,《办法》第二条所列成员方名单同步增加马来西亚。
二、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实施
自《协定》对韩国、马来西亚生效之日起,输往上述两国的原产地证书纳入可自助打印范围。具体操作事宜严格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