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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365外贸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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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联合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新版《进口兽药管理目录》,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 369 号》同步废止。

进口兽药通关流程

兽药进口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须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随后,凭该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口手续。

附件信息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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