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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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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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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

2019 年 7 月,中国与阿联酋海关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享受优先通关待遇。

三、中国出口至阿联酋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进口商按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自阿联酋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阿联酋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阿联酋 AEO 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AE)+7 位数字编码”(例: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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