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中国与阿联酋海关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享受优先通关待遇。
三、中国出口至阿联酋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进口商按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自阿联酋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阿联酋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阿联酋 AEO 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AE)+7 位数字编码”(例: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2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