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税收征管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张家港保税港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适用于该区。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时,相关企业或收发货人须按进口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依据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二、区域封闭与功能限制
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严禁居住人员,不得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亦不得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三、监管政策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基于《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类海关监管便利措施,不适用于张家港保税港区。
四、基础设施管理要求
张家港保税港区已验收的围网、卡口等基础及监管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