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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9号(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29号(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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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管理参照《中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税收征管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张家港保税港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适用于该区。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时,相关企业或收发货人须按进口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依据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二、区域封闭与功能限制

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严禁居住人员,不得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亦不得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三、监管政策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基于《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类海关监管便利措施,不适用于张家港保税港区。

四、基础设施管理要求

张家港保税港区已验收的围网、卡口等基础及监管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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