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转版后港澳 CEPA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公告
依据世界海关组织 2022 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统称“港澳 CEPA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完成版本转换,将产品名称及编码由 2017 年版更新至 2022 年版。现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3 号和第 214 号相关规定,正式发布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申报与原产地证书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办理港澳 CEPA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代理人及签证机构须依据本公告附件列明的原产地标准,进行港澳 CEPA 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与签发工作。
实施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即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67 号、2020 年第 76 号及第 132 号、2021 年第 42 号及第 102 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3 号附件附 1 和第 214 号附件附 1 停止执行。
附件: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 年 5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