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对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进行调整。
进口化妆品报关单填报新规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税目为 3303、3304 项下的化妆品时,须遵循以下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规定:
法定计量单位设定
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不同包装规格的申报细则
1. 按重量标注含量的产品
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净含量(即液体、乳状、膏状或粉状部分的重量);第二法定数量申报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
2. 按体积标注含量的产品
第一法定数量按"1 升=1 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净含量(即液体、乳状、膏状或粉状部分的体积);第二法定数量申报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
3. 按“片”或“张”标注规格的产品
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净含量(重量);若净含量以体积标注,则按"1 升=1 千克”换算申报。第二法定数量直接申报“片”或“张”的数量。
4. 其他包装规格
参照上述按重量标注含量的产品要求进行申报。
消费税政策执行说明
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 号)文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5 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2 年 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