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引进,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口岸验放效率,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实施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措施定义
“附条件提离”是指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完成取样送检的进境种苗,企业可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将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指定场所。待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正式通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口企业,可向口岸海关提出附条件提离申请:
1. 信用要求
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2. 场所要求
拥有自有或委托的存放场所,并经海关考核确认符合防疫规定。具体包括: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有效的有害生物逃逸防止措施以及环境干净整洁等条件。
三、操作流程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项下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并随附海关考核报告。口岸检查未见异常且完成取样送检后,即可将货物提离至指定存放场所。
四、监管要求
进口企业须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货物调离存放场所,严禁进行销售或使用。
五、违规责任
在运输和存放期间,若发现企业擅自调离、销售或使用货物,海关将立即取消对该企业的便利化措施,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适用范围
本公告原则上适用于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情况。若两者不在同一直属关区,进口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相关直属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制定协同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七、其他事项
进境种苗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