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在征税范围内。商务部 2022 年第 21 号公告已明确具体商品范围。为落实该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总署就相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税则号列 55013000 申报规范
进口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含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及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时,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13000.10;进口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及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时,应填报 55013000.90。
税则号列 55033000 申报规范
进口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含变性聚丙烯腈制)时,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33000.10;进口同类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时,应填报 55033000.90。
税则号列 55063000 申报规范
进口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含变性聚丙烯腈制)时,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63000.10;进口同类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时,应填报 55063000.90。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7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