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海关税收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现就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款通知推送渠道
海关制发的税款缴纳通知,将通过“单一窗口”及“互联网 + 海关”平台直接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缴税期限与滞纳金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缴纳税款。若采用汇总征税模式,需在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或次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缴纳。
逾期未缴者,海关将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款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
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认定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的制发之日。
四、施行时间与效力说明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17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7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