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尼双方签署的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青贮饲料(haylage),特指在尼泊尔境内种植、经分拣、粉碎及包装的人工栽培产品。具体品种包括:
- 青贮玉米(Zea mays)
- 青贮象草(Pennisetum purpureum)
- 青贮高粱(Sorghum bicolor)
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青贮饲料必须源自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尼方)批准并检查合格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尼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名单将在中方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与疫病
输华产品严禁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Pantoea stewartii)
- 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 甘蔗流胶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Vasculorum)
- 甘蔗白条病菌(Xanthomonas albilineans)
-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Goeldi)
- 长针线虫属(传毒种类)(Longidorus spp.)
- 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 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 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 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 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olia)
- 紫茎泽兰(Eupatorium adenophorum)
- 菲律宾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 甘蔗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acchari)
- 高粱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五、产品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规范
1. 生产管控:种植农场须实施综合管理以防控有害生物;加工企业需建立防疫体系,保持环境清洁。压缩打捆前须有效去杂去污,禁止使用金属材料打捆。产品须满足:
- 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疫病;
- 不携带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 无草根、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
- 无动物粪便、尸体及禽类羽毛;
- 无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 不含转基因成分;
-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
2. 储存设施:装运前储存区应相对封闭独立,具备防鼠、虫、鸟措施;加工前须对设备进行专项清扫。
3. 干燥设施:加工企业须配备机械干燥或田间干燥设施。
4. 隔离要求: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须与动物饲养场、牧场隔离,防止排泄物等污染。
5. 运输标识:运输集装箱须彻底清扫消毒。每个包装须标注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尼、英三语字样。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国标。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检疫处理:出口前,尼方须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对华出口。
2. 证书要求:每批货物须随附尼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运输工具号。若经消毒或除害处理,须注明指标,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safety and Health Conditions for the export of haylage from Nepal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of quarantine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兽医卫生证书内容:须注明无明显动物源性物料污染,并记录以下任一处理措施:
- 蒸汽密闭仓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 80℃至少 10 分钟;
- 甲醛熏蒸:35%-40% 甲醛溶液(气体)在 19℃以上密闭熏蒸至少 8 小时;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方法;
- 或在获准出口前已储存至少 4 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书核查
-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查验
结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对青贮饲料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置
针对以下情形,将依法采取退回或销毁等措施:
- 缺失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
- 源自未注册登记加工企业;
- 检出土壤或转基因成分;
- 不符合生产管控要求(如携带有害生物、异物等),视情况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方可进境;
-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