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手续,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具体监管要求。
适用范围与监管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改营境内运输申报流程
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须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 5(改营境内运输)。
待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进境旅客全部下船后,负责人需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反馈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解除海关监管,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恢复进出境运输申报流程
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负责人在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应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 1(改营进出境运输)。经海关审核通过后,船舶备案信息将由“改营境内运输”恢复为“进出境运输”。
船用物料与人员监管规定
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船上留存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须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改营后使用的上述物资,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免税优惠。
此外,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8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