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 年 7 月 31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以下七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长江驳运船舶监管相关规定
废止 1985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4〕署货字 1089 号)及其实施细则(〔1985〕署货字第 1097 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
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监管规定
废止 1986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1986〕署货字第 671 号)。
内地与港澳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执行规定
废止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项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两项规定:一是 200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安排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6 号,经第 141、198、206 号令修改);二是同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安排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7 号,经第 142、198、207 号令修改)。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废止两项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51 号公布,经第 198、224 号令修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公布,经第 198 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