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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8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8号令) 365外贸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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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7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258号公布 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 年 7 月 31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以下七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长江驳运船舶监管相关规定

废止 1985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4〕署货字 1089 号)及其实施细则(〔1985〕署货字第 1097 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

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监管规定

废止 1986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1986〕署货字第 671 号)。

内地与港澳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执行规定

废止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项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两项规定:一是 200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安排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6 号,经第 141、198、206 号令修改);二是同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安排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7 号,经第 142、198、207 号令修改)。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废止两项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51 号公布,经第 198、224 号令修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公布,经第 198 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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