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备案办理机关
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运输企业备案要求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与经营范围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
- 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提交材料
办理时需向海关提交《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
船舶备案要求
适用范围
已备案的运输企业可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
提交材料
办理船舶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
- 证明船舶为备案企业所有或经营的相关文件;
- 船舶彩色照片(要求:左前侧 45°角拍摄,清晰显示船名及船舶全貌)。
监管条件
承运转关货物的备案船舶必须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变更与有效期管理
信息变更
运输企业或船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须在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有效期限
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保持一致;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
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依法注销企业及其船舶备案:
-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 企业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情形。
特殊业务备案规定
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或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船舶备案。
已获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附件:
-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 年 8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