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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5号(关于进口赞比亚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2年第75号(关于进口赞比亚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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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赞比亚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豆粕(Soybean meal),系指在赞比亚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浸出等工艺提取油脂后所得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豆粕必须源自经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下称“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名单将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豆粕严禁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3. 大豆生茎点霉 Phoma glycinicola
  4. 硬毛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5.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6.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7. 宽叶酢浆草 Oxalis latifolia
  8. 欧洲千里光 Senecio vulgaris
  9.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0. 独脚金 Striga asiatic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规范

1. 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溯源管理体系。赞方需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原料与成品在存储、加工及运输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相对封闭和独立的操作空间;
  • 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杜绝有害生物污染。

2. 强化全链条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受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包装袋须干净卫生且无毒无害;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 集装箱或船舶舱内(散装船运)须至少拥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赞比亚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方可对华出口。

2. 每批货物须随附赞方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以下内容:“该批货物符合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Zambia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同时,证书需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若出口前经过除害处理,还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书核查

重点核查三项内容: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源自注册登记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结合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境豆粕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措施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包装标识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 4 项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情形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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