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橙纤维颗粒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西橙纤维颗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巴双方签署的关于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橙纤维颗粒,系以巴西境内种植的柑桔类水果为原料,在提取果汁后,对柑桔皮、籽及果肉残渣等混合物进行浸灰、压榨、干燥和制粒处理所得的副产品。除加工必需的石灰外,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任何其他化学添加剂。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橙纤维颗粒必须源自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巴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及动态更新。
四、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橙纤维颗粒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特别是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存及运输规范
- 体系建立与监管: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溯源管理体系。巴方需实施定期监管,确保原料和成品在储存、加工及运输过程中满足以下环境要求:
- 具备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 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杜绝有害生物污染。
- 卫生控制:企业须加强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及运输各环节的卫生管控,防止产品被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 包装与运输:产品可散装或包装运输。若采用包装,必须使用首次使用的干净卫生包装材料,确保无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 标识与标签:装载产品的集装箱或船舶舱内(针对散装船运)须至少设置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 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橙纤维颗粒方可向中国出口。
- 每批货物须随附巴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中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ic pulp pellet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证书还应列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若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 每批货物应根据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测,并随附巴方出具的国际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书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对进境橙纤维颗粒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措施
针对进境查验中发现的不同违规情形,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活的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 4 项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物质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旦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资质或暂停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