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授权部分直属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下放至具备相应条件与资质的直属海关。
获授权的直属海关拥有本关区内相关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终审权。具体被授权海关名单及产品类别详见公告附件,相关产品目录严格执行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101 号及 2022 年第 22 号公告规定。
审批范围与办理方式
本次授权开展的进境检疫审批,仅限于已获我国检疫准入允许贸易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规定无需办理或已取消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检疫审批的方式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22 年 8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