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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86号(关于进口巴西大豆蛋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2年第86号(关于进口巴西大豆蛋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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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大豆蛋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大豆蛋白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巴西大豆蛋白进口。现将核心要点总结如下:

一、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巴双方签署的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大豆蛋白”,特指以巴西境内种植的大豆为原料,经分离油脂产生的低温大豆粕,在去除非蛋白成分后获得的产品。其蛋白质含量(以干基计)不得低于 65%。

三、企业注册管理制度

输华大豆蛋白必须源自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巴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巴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及动态更新。

四、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蛋白严禁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 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3.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具体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规范

1. 体系建立与监管: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溯源管理体系。巴方需实施定期监管,确保原料和成品在存储、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具备相对封闭独立的空间,并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卫生控制:加强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管控,严防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包装与运输工具产品可散装或包装运输。若采用包装,须使用首次使用的干净卫生包装,确保无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4. 标识与标签:装载集装箱或船舶舱内须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西大豆蛋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大豆蛋白方可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货物须随附巴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 protein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并列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若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3. 每批货物应根据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测,并随附巴方出具的国际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书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结合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害生物关注名单、生产出口要求,对进境大豆蛋白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的处理措施

针对进境检验中发现的不同违规情形,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证书缺失或无效: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有害生物: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土壤或转基因问题: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标识不符:不符合包装标识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 卫生安全不达标: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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