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 3 种证(明)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与实施时间
自 2022 年 9 月 29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部门职责与核查流程
自试点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年度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商务部负责对本年度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上述部门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通过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食糖及羊毛毛条配额实施安排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并传输至海关。企业凭此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执行电子数据比对核查。
证件管理与适用规则
自试点之日起,对于已签发电子配额证的类别,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试点实施前已签发的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多种贸易方式进口。
申报填制规范
企业使用纸质或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时,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明确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具体填制要求见附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特殊申报情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提前申报货物税率适用的规定,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均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模式的,应按照涉证模式进行申报。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若符合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毛里求斯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还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咨询与服务
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发改委 商务部
2022 年 9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