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
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白双方签署的关于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菜籽粕(Rapeseed meal)和豆粕(Soybean meal),特指在白俄罗斯境内种植,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油菜籽和大豆副产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产品必须源自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白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白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名单将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严禁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 豚草(属)Ambrosia spp.
-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 列当(属)Orobanche spp.
- 臭千里光 Senecio jacobaea
- 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
- 大阿米芹 Ammi majus
- 铺散矢车菊 Centaurea diffusa
- 欧洲山萝卜 Knautia arvensis
-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 箭斑圆皮蠹 Anthrenus picturatus
-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 黑斑皮蠹 Trogoderma glabrum
- 白斑皮蠹 Trogoderma megatomoides
- 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 豆象(属)(非中国种)Bruchus spp. (non-Chinese)
产品生产和出口具体要求
生产、存储及运输规范
1. 体系建立与环境控制: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 HACCP 体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溯源管理体系。白方需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存储、加工和运输环境相对封闭独立,并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卫生控制:加强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管理,严防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包装与运输工具:产品可散装或包装运输。若采用包装,须使用首次使用的干净卫生包装材料,确保无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4. 标识与标签:集装箱或船舶舱内须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白俄罗斯菜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白俄罗斯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许可:仅允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向中国出口。
2. 植物检疫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白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rapeseed meal and soybean meal from Bela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需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若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3. 安全卫生声明:每批货物应由加工企业依据实验室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并随附白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证书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结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关于有害生物、生产出口的要求,对进境菜籽粕和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不符合情况的处理措施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情形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0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