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并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
申请主体须符合以下市场主体类型,且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办理过相关备案或临时备案: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个体工商户;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须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分支机构本身须符合以下条件:
- 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
-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尚未办理过分支机构备案或临时备案。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报关企业备案要求
申请主体须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尚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须已完成报关企业备案。分支机构本身须符合以下条件:
- 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 尚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临时备案适用情形及条件
下列单位因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需要,且未办理常规收发货人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可申请临时备案:
-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涉及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 接受或实施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 其他经认定可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注: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不可重新申请,须待期满后办理。
责令整改情形及执行程序
报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 10 个工作日内改正:
- 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报关人员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及实地检查的。
送达规范:《通知书》须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不适用公告送达。自制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交付。直接送达由签收人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须由至少 2 名关员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2 年 1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