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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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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并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

申请主体须符合以下市场主体类型,且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办理过相关备案或临时备案: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个体工商户;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须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分支机构本身须符合以下条件:

  • 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
  •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尚未办理过分支机构备案或临时备案。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报关企业备案要求

申请主体须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尚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须已完成报关企业备案。分支机构本身须符合以下条件:

  • 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 尚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临时备案适用情形及条件

下列单位因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需要,且未办理常规收发货人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可申请临时备案:

  •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涉及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 接受或实施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 其他经认定可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注: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不可重新申请,须待期满后办理。

责令整改情形及执行程序

报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 10 个工作日内改正:

  • 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报关人员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及实地检查的。

送达规范:《通知书》须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不适用公告送达。自制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交付。直接送达由签收人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须由至少 2 名关员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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