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新鲜甘薯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越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越南新鲜甘薯进口。以下为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及监管措施。
一、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甘薯(学名:Ipomoea batatas),特指产自越南、输往中国且不作种植用途的新鲜甘薯。
三、允许产地范围
越南全境。
四、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
进口甘薯严禁携带以下七类有害生物:
- 甘薯链霉菌 (Streptomyces ipomoeae)
- 油棕猝倒病菌 (Pythium splendens)
- 最短尾短体线虫 (Pratylenchus brachyurus)
- 逸去长针线虫 (Longidorus elongatus)
- 花生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arenaria)
- 南方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incognita)
- 爪哇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javanica)
五、装运前监管要求
1. 注册登记管理
甘薯种植基地及加工企业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越方)注册。越方需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通过并动态更新后,方可在官方渠道公布。
2. 种植监测与防控
种植基地须在越方监管下执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生长期间,越方应针对中方关注有害生物开展调查监测,实施有效田间防控。若发现目标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须采取综合管理措施确保产品不带毒;若发现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通报中方。所有监测防治工作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并保留完整记录。
3. 加工、仓储与运输规范
- 官方监管: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制度。越方需制定监管计划,覆盖清洗、包装、仓储及装运全流程。
- 加工筛选:剔除病斑、畸形、虫蛀等不合格品,实施两次清水冲洗及除杂处理,确保无土壤残留及目标有害生物。
- 标签标识:包装上须用中英文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隔离存放:出口前须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市场产品或未检合格品混放。加工区应设置诱捕器等防控措施,防止二次侵染。
- 包装运输:包装区需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包装材料须洁净且首次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 ISPM15 标准。集装箱装运前应彻底清扫消毒。
4. 产品质量标准
进口甘薯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必须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5. 出口前检疫与证书
- 抽检机制:越方需按每批不低于 2% 的比例抽检,对至少 60 个甘薯进行削皮剖检及实验室检测。一旦发现活体目标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该批货物禁止出口,并暂停相关企业及基地资质。
- 证书要求:符合要求的货物,由越方出具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注明基地与企业信息、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明确:“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1. 检疫审批
进口商须提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且货物必须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2. 单证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带有效许可证、是否源自注册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3. 货物查验
结合前述有害生物名单及装运前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置措施
出现以下情形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来自未注册企业;
- 检出土壤;
- 检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其他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植物残体(可视情况作除害处理);
- 其他不符合中国检疫要求或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针对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越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整改确认有效。
七、回顾性审查机制
中方将根据越南甘薯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口岸检出数据,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并与越方协商调整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