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符合要求的古巴蜂蜜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自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标准的古巴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体系
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核心法规。
2. 双边协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准予进口产品范围
指由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蜂蜜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方注册。古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输华企业,确认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仅获中方注册的企业方可对华出口。
四、关键检验检疫要求
1. 疫病与虫害控制
古方须确认境内无亮热厉螨(小蜂螨)。原料蜜蜂须源自古巴境内经登记且受有效监管的养蜂场,采蜜源不得涉及有毒或转基因植物。养蜂场周边 5 公里范围内,12 个月内不得发生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及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2. 特定害虫处理标准
针对狄氏瓦螨(大蜂螨)和蜂房小甲虫,产品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使用孔径小于 0.42mm 滤网过滤;或中心温度 50℃以上处理至少 24 小时;或中心温度不高于 -12℃冷冻至少 24 小时。同时须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害虫残体。
3. 生产与储运规范
全流程须符合中古两国卫生标准,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禁与不符合《议定书》的产品混产或混合。企业须设立独立的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4. 残留监控与溯源
古方须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原料养蜂场未使用两国禁用的兽药。产品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过中立方最高限量。产品须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企业,确保可追溯至具体养蜂场。
五、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写,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
六、包装及标识规范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须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预包装产品标签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