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RCEP 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及增加成员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 2022 年版协调制度转版规则
RCEP 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 2012 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向 2022 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 1)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 2)。原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附件 1 和附件 3 同步废止。
二、新增印度尼西亚为成员方
自 2023 年 1 月 2 日起,将印度尼西亚纳入 RCEP 协定成员方范围,并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增列《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3)。输往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实行自助打印,具体操作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 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2 年 12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