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商务部决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三种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推行电子配额证管理
相关部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全面改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数据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自动比对配额证与报关单数据。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可继续在有效期内使用。
明确适用范围与次数
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多种进口贸易方式。
规范报关单填制要求
企业办理进口手续时,须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编号及商品项对应关系。其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需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一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棉花配额证》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提前申报与两步申报规定
依据相关关税条例,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及运输工具进境之日,配额证均须有效。选择“两步申报”模式的,应按照涉证模式进行申报。
国别关税配额享惠填报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且符合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规定的企业,还需按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咨询与施行时间
如遇操作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电话:010-95198)。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22 年第 92 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