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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号(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3年第2号(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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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有关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关于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 中科双方签署的关于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原产于科摩罗,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体水生动物。进口品种不得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及包装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科摩罗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效监管,由科方推荐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2. 产品须符合中科双方约定的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
  3. 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自检自控与追溯制度,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的全流程符合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野生捕捞产品须在科摩罗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产品须在科摩罗本国水域养殖;
  2. 严禁在养殖、运输等环节使用结晶紫、孔雀石绿、恶喹酸、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或激素,其他药物残留须符合中国限量标准;
  3. 科方须对动物疫病、重金属及食源性致病菌进行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来源或种类的水生动物须独立包装,内外包装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防止污染;
  2. 包装容器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保障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水域来源、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输华前须经科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寄生虫病及 WOAH 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
  2. 科方须向中方备案卫生证书样本及签章,并按样签发证书,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企业信息;
  3. 每批货物须附官方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用中、法、英三种语言或至少英文打印,除兽医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依法依规处理;若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暂停企业资质乃至暂停该国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若科摩罗境内发生 WOAH 规定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科方须立即停止相关海域或企业的输华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通报中方。仅在风险消除或可控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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