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柬双方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原产于柬埔寨,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体动物。进口物种不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柬埔寨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准入:须经柬方批准并有效监督,由柬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准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 合规生产:产品必须符合中柬两国关于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
- 追溯体系: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及全程追溯制度,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各环节符合双方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 来源合法:野生捕捞须在柬埔寨本国或国际水域进行,人工养殖须在柬埔寨本国水域进行。
- 药物管控:在全产业链过程中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 监测达标:柬方需对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注册企业及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须分开独立包装;内外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质。
- 容器安全:包装容器须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保障动物生存与福利需求。
- 介质卫生:包装用水、冰及铺垫材料须无毒无害,不含病原微生物及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
- 标签规范: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水域来源、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 临床检查:输华前须经柬方官员临床检查,确认健康且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
- 证书签发:柬方须按商定样本签发卫生证书,完整填写全产业链涉及的企业信息(含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提前向中方备案出证机构印章及签名样本。
- 证书规范:每批货物须附一正两副官方卫生证书,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除签字外禁止手写或涂改。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具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源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依法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暂停企业注册资格乃至暂停柬埔寨相关水产品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若柬埔寨境内发生法定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反双边议定书行为,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产品受污染风险时:
柬方须立即停止相关海域、企业乃至全国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及潜在风险产品,并向中方通报调查处置详情。仅在中方确认风险消除或可控后,方可恢复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