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赠送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现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的减免税范围涵盖以下四类情形:
- 凭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赠送函、协定/协议,由其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受赠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 受外国政府委托,由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 受国际组织委托,由国际组织成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 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的减免税进口物资。
二、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执行差异化税收政策:
- 属于第一至第三类情形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 属于第四类情形的物资,严格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的减免税条款执行。
三、审核确认流程与管理
1. 申请主体与时限
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统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在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简称《确认表》),并持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2. 牵头单位机制
若涉及多个受赠或执行单位,主管部门可在出具《确认表》时指定一家单位为牵头单位,统一向主管海关办理手续。
3. 主管部门职责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确认表》出具工作,并将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由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直接赠送/赠款采购:提交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 委托赠送(地方政府/民间组织):提交赠送函及外国政府委托书。
- 委托赠送(国际组织成员):提交赠送函及国际组织委托书。
- 国际条约规定:提交相关国际条约文本。
注:若因临时无偿赠送无法提供正式赠送函,可提交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出具的证明函原件。
五、系统管理与代码规范
此类业务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具体参数如下:
- 征免性质:“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
- 监管方式:“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
六、办理时限与术语释义
1. 办理时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5 号)第五至八条规定执行。
2. 关键术语定义
- 外国政府: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 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 国际条约: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协议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主管部委(含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国务院直属机构。
- 主管海关: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七、附则
1. 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附件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及《国际组织名单》。
海关总署
2023 年 3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