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采信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基于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 编码 2523290000),可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将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技术规范及方法
采信机构须严格按照《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 1)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采信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检验后,应出具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检验报告,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资质与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纳入进口水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需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境内机构: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 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本公告附件 1 所列项目、规范及方法。
- 境外机构:须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 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本公告附件 1 所列项目、规范及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按《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材料。具体路径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次进入“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详细流程请参阅《“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 2)。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若需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 3)。海关将据此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
附件列表:
1. 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2.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3.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3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