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废止 8 部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19 年第 74 号、80 号、81 号、89 号、92 号、108 号、114 号及 165 号等 8 部公告。上述公告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
现行管理规范与名单公布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现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4 号公告附件 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4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