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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365外贸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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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

2021 年 5 月,中国与乌干达签署海关 AEO 互认安排,定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对方 AEO 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乌干达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乌干达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进口商按乌干达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乌干达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乌干达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乌干达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G)+10 位 AEO 企业编码”(例:UG1234567890)。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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