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中国与乌干达签署海关 AEO 互认安排,定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对方 AEO 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乌干达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乌干达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进口商按乌干达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乌干达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乌干达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乌干达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G)+10 位 AEO 企业编码”(例:UG1234567890)。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5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