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签署的《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内地与澳门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互认对象为: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 级认可经济营运商”,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对方 AEO 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处理通关问题;
- 在进出口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通关待遇。
三、内地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内地 AEO 企业向澳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内地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门进口商。由进口商按澳门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内地企业进口申报要求
内地企业从澳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澳门 AEO 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地区代码(MO)+9 位数字”(例:MO123456789)。内地海关确认身份后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5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