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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365外贸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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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2023 年 5 月 15 日海关总署令第 263 号公布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1. 优化货物存入范围与经营资格

明确“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简化经营主体资格要求,将原条款修改为“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删除企业人员需“接受海关培训”的强制性表述。

2. 规范变更管理与出库流程

细化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类型等事项变化需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地址、面积等变化需提前申请;仓库类型变更按新设程序办理,并注销原登记。优化出库管理,将相关表述调整为“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明确运往境内特殊监管区域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情形。

新增规定:已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离;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期。

3. 强化法律责任与监管协同

修订违规处罚条款,涵盖擅自存放非规定货物、违反管理规定、账目不清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新增罚则: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离已结关货物的行为,海关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明确海关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 调整入仓货物范围与设立条件

明确“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并将“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纳入允许范围。调整设立条件,要求经营范围包含仓储经营,删减冗余项,并更新引用的行政许可法规名称。

2. 简化单证要求与变更程序

删除企业人员需“接受海关培训”的要求。规范变更管理:名称、类型等变化需在 30 日内办理;地址、面积等变化需提前申请;类型变更按新设程序办理。简化出入仓单证,删除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出仓清单》的强制要求。

3. 明确提货时限与处罚措施

新增规定:已办结转进口手续的货物,应在规定时限内提离,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期。修订违规处罚条款,删除部分过时表述。新增罚则:对未按时提离已转进口货物的行为,海关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明确海关监管与地方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并行关系。

三、修订《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 完善法律依据与风险预警

将法律依据补充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将“预警通告”术语统一修改为“风险预警”。删除关于每年确定调整抽查种类的表述,增强灵活性。

2. 优化实施方案与抽样程序

授权主管海关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总署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规范抽样程序:抽样后须加施封识、填写单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由海关确认。删除原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序号调整。

本决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三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doc

3.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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